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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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业打假人盯上水果店,一口气买光20罐松子,老板笑得合不拢嘴,以为碰上不差钱的大款,谁知钱还没捂热,就收到法院传票,对方以售卖三无产品为由,要求赔偿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陈女士是重庆两江新区的一家水果店老板,事发当天,她接待了一名神秘男子,对方进店后什么话也不说,四处打量着店里的商品。

一番观察后,男子选中一款散装松子,陈女士表示68元一罐,男子支付元,将店里剩下的20罐全部买走,这让陈女士笑得嘴都合不拢。

她做的是小本生意,平常店里一天最多卖几百元货物,谁知今天仅仅一个客户,收入就高达四位数,并且对方花起钱来,连眼睛都不眨一下,妥妥一副大款的样子。

陈女士觉得,一年到头要是多来几个这样的人,小日子一定会越过越好,谁知还没高兴几天,陈女士就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陈女士做好开庭的准备。

这个通知,让陈女士顿时有些摸不着头脑,自己一直都本本分分做生意,从不缺斤少两,怎么可能会被人告?她思索一番后,怀疑打电话的可能是骗子,也就没有当回事。

可几天后,陈女士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这把陈女士吓得腿都发软,这才意识到,自己确实已经被人告上法庭。

陈女士觉得,整条街上就她家的水果店好评最多,自己从来不敢得罪顾客,到底是谁把自己告上法庭呢?就在她百思不得其解时,法院传票上的名字,差点惊掉陈女士的下巴。

对方竟然是当初一口气买下20罐松子的大客户,告她的理由则是售卖三无产品,这下陈女士有点头疼不已,她辛辛苦苦一天,最多只卖几百元,现在却要赔元,该拿什么来赔?

陈女士对此感到非常委屈,她店里的松子,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大包装松子,为了方便顾客,她才会装入小罐中售卖。

可在被起诉前,陈女士根本不知道,需要在上面注明食品的详细信息,未曾想,自己的无知竟被人当作把柄,直接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假一赔十,赔偿对方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陈女士不惜花费0元,请来专业律师,可经过法庭审理,陈女士确实存在包装不严谨的问题,没有在包装上注明食品的重要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陈女士败诉,需要赔偿对方元,对于这个结果,陈女士满肚子苦水,自己一家全靠这个水果店养活,每天的收入仅够生活开销。

元,几乎赶上自己2个月的收入,为此,陈女士整日以泪洗面,差点让她变成抑郁,她怎么都想不明白,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于是请来记者寻求帮助。

陈女士觉得,对方这一系列操作行云流水,从进店开始就四处观察,而后只选一种商品,还一次性全部买下,完全不是一个正常消费者能干出来的事。

为此,记者马上对这名顾客展开,可万万没想到,竟发现对方的惊人秘密,这名顾客的诉讼记录高达几千条,全国各地都有他的身影。

仔细分析发现,这些诉讼记录中,一大半以上都和陈女士的经历相似,其中一条信息显示,她曾经在一家超市,一次性购买10万元商品,起诉商家后获赔多万元。

种种迹象表明,对方显然是名职业打假人,专挑像陈女士这样的法盲下手,以此来获取个人利益,陈女士顿时火冒三丈,认为对方的行为,完全是非法牟利。

陈女士打算起诉这位客人,发誓一定要让对方付出代价,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陈女士售卖的确实是三无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陈女士所卖松子,属于散装食品,且进行二次包装,却没有上述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根据该法第条,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支付10倍赔偿金。

2.其次,职业打假并不被法律禁止!

职业打假人向商家索赔,利用的是法律规定,其索要赔偿的方式,是通过诉讼手段,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这种方式并不违法。

当前对于职业打假人,不同地方法院有不同处理,有的是全盘支持,有的是全盘否定,有的仅支持食品领域,但无论如何,只要对方是通过法律手段起诉,不宜认定为违法。

当然,如果职业打假人买到假货后,以曝光媒体等威胁商家,并索要超过10倍的合理赔偿,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有敲诈勒索嫌疑。

本次事件中,陈女士只能当吃了哑巴亏,她表示自己再也不卖散装干果食品,此事也提醒广大商家,无论是做大生意还是小买卖,一定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保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

大家对于职业打假人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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