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吴武铃
一、背景:听说白银及制品的出口退税要求放宽了?
年3月17日财*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公告年第15号),产品名称为其他银首饰及其零件、其他银器及零件的出口退税率调增为13%。而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90号)规定自年7月1日起包括白银在内的一些金属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从13%下调至5%。
白银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在年从13%下降到5%,而在年3月又提高到13%,是否释放了放宽白银及制品出口退税要求的强烈信号呢?下文将结合司法判例以及相关*策,来阐述白银及制品出口退税的那些事。
二、与白银及制品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
将白银加工成“溅射靶组件”,骗取出口退税
根据年6月28日的《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姚志刚等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苏01刑初77号),主要事实和司法判决如下。
主要事实:1.白银为禁止出口的金属,东锐公司未取得配额及许可证;2.将白银简单加工后伪装成“溅射靶组件”,在国内采购纯度为99.99%的白银,并按照每批次“溅射靶组件”中白银成本占比78.5%倒推测算所需背板的成本等;3.将加工后的“溅射靶组件”出口到香港,通过代理直接运至新业行公司,以品名“溅射靶组件”、HS编码“”向海关申报出口;4.新业行公司将“溅射靶组件”的白银部分和背板部分拆卸,将“溅射靶组件”的白银部分回熔,按照白银的价值扣除提炼费实际结算货款;溅射靶组件中价值较高的铼板等背板则通过国内其他公司进口的方式回流到东锐公司重复使用。5.年6月至年5月间,被告单位东锐公司、被告人姚志刚、王健、侯友林采用上述方法,出口白银共计,千克,申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4.亿元。
■司法判决
1.我国对白银先后实施配额管理制度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在东锐公司未取得配额及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东锐公司而言,白银即为禁止出口的金属。
2.东锐公司为骗取出口退税而采用的走私白银的手段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鉴于东锐公司是在同一牟利目的驱使下,实施了数个连续的客观行为,应以其牟利目的直接指向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一罪从重处罚。
3.被告单位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被告人姚志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被告人王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侯友林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案例二
将白银加工成高性能导线等,骗取出口退税
根据年2月28日的《高贤伟林伟王玉琪等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07刑初53号),主要事实和司法判决如下。
主要事实:1.至年期间,高贤伟、林伟等人利用香港设立或控制的公司(万某公司、龙太公司等),从事白银生意,香港公司从大陆以收购白银导线的名义收购白银,再将白银导线剥皮回炉熔铸成银锭销售给香港相关银行;2.签订白银导线购销合同、约定出口合同的货物及价款,但实际以剥皮提炼后的白银和钯的价值进行结算,私下以其他账户秘密结算;3.年8月至年9月,高贤伟等人利用鑫安公司、德科公司、常熟纺织品,报关白银导线到万某公司、龙太公司,共获得出口退税人民币5,,.66元;4.年3月至年1月,张志明等人利用前程公司、天津食品公司,出口白银导线指万某公司、龙太公司,实际获得出口退税人民币6,,.9元;5.年4月至12月间,陈某1等人利用乾峰公司,自营出口白银导线至万某公司、龙太公司,实际获得出口退税人民币77,,.1元。
■司法判决
案件中涉及的12位被告人,均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追缴被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其中被告人高贤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涉案的被告人将白银伪加工成溅射靶组件以及高性能的白银导线,将白银原材料的成本控制在80%以下,以伪装后的产品报关出口,但实际货款却以白银的价格来结算。以案例二为例,以纯银做导线,抗拉伸能力差,有悖常识的行为都会引起司法机关的怀疑。最终涉案的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定为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接下来,我们来梳理下与白银及制品出口退税的相关*策。
三、与白银及制品相关的*策
1.白银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根据《白银出口暂行管理办法》(外经贸管发第号)的规定,国家对白银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白银出口许可证,并且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白银出口经营资格和配额数量。根据《商务部公告年第87号公布年货物出口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暂停磷矿石、白银出口配额管理,调整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凡符合条件的需要出口磷矿石或白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白银按现行规定办理),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2.对白银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从严审核进行函调根据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白银及其制品出口异常,走私进口违法现象严重,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海关商品代码为:、、、、、),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回函确认出口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已足额纳税的予以退税。对回函确认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策以及其他纳税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税,实行出口环节免税。
3.白银出口不退税根据年7月31日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年8月1日起,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4.若白银制品的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白银,则不可退税根据年12月9日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策的通知》(财税[]98号),规定从年1月1日起,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策执行。附件中的原材料包含银(9190)。年3月,对其他银首饰及其零件、其他银器及零件的出口退税率调增为13%,并没有信号表明对白银及制品的出口管理放宽要求。白银是贵重金属,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若涉及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会严格审查,包含向供货地税务局函调、审核上下游企业信息、生产工艺等。因此,企业在出口白银制品时,应谨慎处理,避免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若涉及出口退税问题,应事先咨询税务局或者专业的律师团队,以免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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